贵州人从众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与贵州人从众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11民初10822号之一
原告: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北郊夏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人从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友谊路186号新印厂老办公楼304房。
法定代表人:易桃花。
原告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人从众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人从众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457元,由原告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