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敏业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临汾市敏业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侯民催字第41号
申请人:临汾市敏业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天佑,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敏业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人为山西风雷钻具有限公司,票号为1050005420267932,出票日期为2013年7月16日,票面金额100000元,收款人为山西北方风雷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侯马分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敏业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马 敏
审判员 段晓红
审判员 赵彩红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马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