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阿拉善苁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国投资产管理公司与内蒙古阿拉善苁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内2921执12号
申请执行人:国投资产管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法定代表人:刘良。
被执行人:内蒙古***苁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盟***左旗巴彦浩特镇南环东路北侧定代表人:祁成宏。
本院在执行国投资产管理公司与内蒙古***苁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2921民初77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内蒙古***苁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左旗巴彦浩特镇学苑社区东城区南环路北、经一路东(A区)**号516.17㎡商服;***左旗巴彦浩特镇学苑社区东城区南环路北、经一路东(A区)*号223.79㎡商服;***左旗巴彦浩特镇东城区南环路北、经一路东(A区)*号156.74㎡商服;***左旗巴彦浩特镇东城区南环路北、经一路东(B区)**号159.6㎡商服;***左旗巴彦浩特镇学苑社区南环东路北、贺兰路东苁蓉集团商服楼**号265.52㎡商服;***左旗巴彦浩特镇东城区南环路北、经一路东(A区)*号335.69㎡商服;***左旗巴彦浩特镇东城区南环路北、经一路东(A区)*号516.17㎡商服。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娜 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赵立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