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2921民初2390号
原告:***,住内蒙古自治区***左旗巴彦浩特镇。
被告:内蒙古***苁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祁成宏。
原告***诉被告内蒙古***苁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瑞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汪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