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阿拉善苁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与内蒙古***苁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盟恺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民终10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女,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保平,宁夏国信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琳,宁夏国信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内蒙古***苁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盟***左旗。
法定代表人:祁成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刚,内蒙古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盟恺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盟***左旗。
法定代表人:季辉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虹,内蒙古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内蒙古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苁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盟恺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盟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29民初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盟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29民初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盟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67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立斌
审判员 徐 澎
审判员 张 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石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