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复旦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复旦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泗阳县新**人民政府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0民初11794号





原告:上海复旦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新军,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庆亮,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阳县新**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
负责人:张其力,镇长。
原告上海复旦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泗阳县新**人民政府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复旦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 艳






书 记 员


俞渊清、沈世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