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8377号
原告:**,男,198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泰路127弄复旦科技园2号楼339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不能正常进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中止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沈奕奕
书 记 员 李 姣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