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镇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镇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627执恢242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92年02月18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 被执行人:云南镇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度假区周家社区长竹沟村31幢1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79年05月30出生,汉族,住镇雄县。 关于***与云南镇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镇雄县人民法院(2020)云0627民初669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按照生效的判决书,云南镇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案款20960元,另应交纳诉讼费162元、执行费214元。 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云南镇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和解协议,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义务,本院依法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恢复本案执行。经本院依法查询和要求申请人提供,***南镇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房无车,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有奥迪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云A8××××),本院已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扣押到,无房产及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已限制高消费,并将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约谈申请人,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依法查询及要求申请人提供,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人,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21)云0627执恢24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