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云0114民初6785号
原告:**,女,汉族,1984年4月3日出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告:云南镇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度假区周家社区长竹沟村31幢118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69831048T。
被告:***,男,汉族,1981年4月10日出生,住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原告**与被告云南镇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云南镇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退还原告装修款项人民币35000元整及逾期的利息809元(计算时间:2021年5月26日至7月21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我于2021年4月12日与被告签订了***山湖96-6的房屋装修,支付了装修定金人民币50000元整。后因被告一直拖延工期,经双方协商扣除已做项目,被告需退还原告装修定金人民币35000元整,被告于2021年5月I4日出具欠条给原告作为欠款依据,协定于2021年5月25日前由被告支付给原告,后经多次向被告***讨要欠款未果,特起诉至法院,恳请法院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云南镇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欠条》、《房屋建筑施工合同》、银行转账记录详情、原告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结合原告申请本院调取的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协助查询函,真实、合法,与本案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告与被告***联系并洽谈房屋装修事宜。2021年4月12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房屋装修定金2000元,并指示原告向***转账48000元,共计支付50000元。2021年4月13日,被告***以被告云南镇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房屋建筑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云南镇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原告位于***山湖花园1期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尾部有被告云南镇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印章(***签名)。原告陈述,实际与其接洽和签订合同的人后来才知道是被告***,并不是***,其微信联系的人也是被告***。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记载“今欠***山湖P6-6**款项530111198404××××叁万伍仟元,在2021年5月25日前付清,若不付将按每天总款30%支付滞纳金。”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合同主体的如何认定的问题。本案实际收取款项的人是被告***,原告亦认可实际与其接洽和签订合同的人是被告***,且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原告35000元,故本院综合本案证据认定案涉合同的主体为原告与被告***,双方之间形成装饰装饰合同关系。原告主张被告云南镇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相应责任,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被告云南镇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并非案涉合同主体,原告的该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确欠原告款项35000元,理应予以返还,原告的该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应否支持的问题。本案原被告双方约定“在2021年5月25日前付清,若不付将按每天总款30%支付滞纳金”,现原告自愿调整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逾期利息至2021年7月21日止,本院予以确认,故本院支持自逾期之日即2021年5月26日起至2021年7月21日止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85%计算的利息,原告的该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款项35000元,以及支付以3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的自2021年5月26日起至2021年7月21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