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建材经营部、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民终14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济川南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45563684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庄港社区庄港小区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21MA2JEMRQ9P。 经营者:胡志成,男,汉族,1967年2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66号融侨锦城16栋1**1001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74年6月22日生,住江苏省泰兴市。。 上诉人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材经营部、原审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2022)浙0421民初4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2022)浙0421民初498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