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2民辖终4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济川南路8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东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丰登路1028弄7号31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泰兴市中兴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路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上诉人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4民初81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实质是工程款纠纷,相关案件在泰兴市人民法院已经提起多个,且本案两被告住所地均位于江苏省泰兴市,故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起诉要求上诉人(原审被告)等归还借款本息,被上诉人系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斌
审判员 陈 琪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陆 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