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泰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宝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民初19号之一
申请人:泰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济州南路87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西宝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南康区东山街道办事处迎宾大道,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泰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兴一建公司)诉江西宝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2017)赣民初19号民事裁定,查封了宝辉公司所有的,位于***南康市南山大道旁的宝辉幸福城1号楼、2号楼、3号楼、4号楼、5号楼未出售的房产、商铺和地下车位。宝辉公司于29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诉财产中的宝辉幸福城1号楼2902室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兴一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西宝辉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宝辉幸福城1号楼2902室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国运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