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28财保6号
申请人:云南驿迅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云南省宜良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091338575J。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云南瀛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之***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乡仙山垭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8MA6NPUAC9G。
申请人云南驿迅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之***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6652362.7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支行,账号2421********),并提供了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云南驿迅建筑有限公司以为因被申请人延迟履行,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日后生效法律得以执行,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由申请本院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之***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6652362.7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支行,账号2421********)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对申请人的保全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之***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6652362.70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支行,账号2421********)。
保全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云南驿迅建筑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部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 维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