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581民初3982号
原告:***,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
原告:***,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
原告:***,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
原告:***,男,198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
原告:***,男,199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
原告:***,男,197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援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腾冲市腾越镇观音塘社区玉泉小区197号2层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KAL411M。
法定代表人:***。
被告:保山永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河图街道青阳村委会青阳二村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MA6PR49G7K。
被告:***,男,199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
审:原告***、***、***、***、***、***与被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山永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2元,减半收取计13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杜 青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