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581民初3976号
原告:***,男,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
原告:**,女,198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援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观音塘社区玉泉小区197号2层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KAL411M。
法定代表人:***。
被告:保山永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河图街道青阳村委会青阳二村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MA6PR49G7K。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
原告***、**与被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山永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