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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与云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581民初3976号 原告:***,男,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 原告:**,女,198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援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观音塘社区玉泉小区197号2层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KAL411M。 法定代表人:***。 被告:保山永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河图街道青阳村委会青阳二村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MA6PR49G7K。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 原告***、**与被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山永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