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网电气有限公司

广西华网电气有限公司、广西德民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桂0107执恢337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华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科园东七路2号桂盐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B2FEXC。
法定代表人陆详宗,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德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六景工业园区景春路3号和凯科技园标准厂房5栋第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73404544475。
法定代表人孙红霞,经理。
本院在执行广西华网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广西德民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广西德民电气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德民电气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广西德民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8日将执行款人民币7681元转至本院账户。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7民初7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 勇
审判员 苏 懿
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易艳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