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网电气有限公司

广西华网电气有限公司、广西德民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桂0107执1387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华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科园东七路**桂盐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陆祥宗,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德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六景工业园区景春路**和凯科技园标准厂房**第**。

法定代表人孙红霞,经理。

本院在执行广西华网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德民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广西德民电气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广西华网电气有限公司归还执行款61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广西德民电气有限公司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广西德民电气有限公司表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的(2017)桂0107民初7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明

审判员 苏 懿

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易艳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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