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平利县智路通工贸有限公司与安康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902民初4379号

原告平利县智路通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益智。

住所地山小红伞安康市平利县。

被告安康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明。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新城路157号。

被告***,男,汉族,1971年11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

原告平利县智路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康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利县智路通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65元,减半收取193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 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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