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02民初2099号
原告:衡水贝尔克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滨湖新区彭杜乡西三景官村。
法定代表人:张东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永君,衡水市桃城区开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宪振,河北刘爱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工建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中南二路12号奥山创意街区3幢4层1号房-8号房。
法定代表人:肖仲华,董事长。
原告衡水贝尔克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工建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原告衡水贝尔克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水贝尔克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贝尔克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48元,由原告衡水贝尔克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铁利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朱晓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