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702执恢549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长征大道支行,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17号中廷广场。
负责人:刘凡,系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赣州雅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文清路13(永信广场十一楼)。
法定代表人:金晓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金晓龙,男,1969年12月5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女,1969年12月5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金晓润,男,1971年10月29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与被执行人赣州雅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晓龙、***、金晓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赣州雅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晓龙、***、金晓润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申请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赣0702执恢5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芳梅
审判员 郭振明
审判员 徐章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赖裕民
书记员 王联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