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雅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与赣州雅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702执782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张家围路48号。

法定负责人:雷红云,系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赣州雅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文清路13号(永信世纪广场十一楼)。

法定负责人:金晓龙,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金晓龙,男,1969年12月5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女,1971年5月18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金晓润,男,1971年10月29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

关于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与赣州雅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晓龙、***、金晓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02民初39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有关财产登记机关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动产、银行存款、互联网财产或其他类型的财产。2018年3月10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500万元及相应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47515元,截止2018年9月5日已执行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8年9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赖国海

审 判 员 胡永辉

代审判员 张龙亭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戴洪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