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702执106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女,1967年4月4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
申请执行人:陈四平,女,1971年5月12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5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赣州雅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文清路13号(永信世纪广场十一楼)。
组织机构代码:73392117-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四平与被执行人***、赣州雅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7民终18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来庭申报财产。本院运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无大额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商业保险、证券等金融理财产品购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银行账户进行冻结。
本院运用线下传统查控方式,查明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的坐落于赣州市××路××广场××、××、××号的房产(权证号:00XX34、00XX63、00XX83、00XX95、00XX82、00XX94);***所有的坐落于赣州市××室的房产(权证号:00××41),本案已对上述房产采取查封措施,但已存在抵押及查封,本案并无处置权,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等财产,本院经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认为被执行人所有财产不足以偿还本案执行案款。
2019年3月21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在限高系统公开,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55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6554元,截止2019年11月23日已执行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11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赖国海
审判员 郭振明
审判员 徐章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