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702执379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长征大道支行,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17号中廷广场。
负责人:**,系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赣州雅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文清路13(永信广场十一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女,1969年12月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长征大道支行与被执行人赣州雅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赣0702民初238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970000.0元及逾期利息。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赣州雅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本院依法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长征大道支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长征大道支行认可财产调查结果并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赣州雅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人民币2970000.0元及逾期利息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赣0702民初2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XXX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