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0735执361号
申请执行人***,女,51岁,1963年9月14日生,住石城县琴江镇。
被执行人***,男,44岁,1971年11月27日生,住琴江镇。
被执行人***,男,43岁,1972年10月28日生,住琴江镇。
被执行人***,男,47岁,1969年4月1日生,住石城县琴江镇。
被执行人***,男,58岁,1958年3月6日生,住琴江镇。
被执行人***,男,29岁,1986年9月11日生,住横江镇。
被执行人***,男,45岁,1970年11月5日生,住琴江镇。
被执行人赣州雅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赣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江西百富隆商业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地址石城县琴江镇。
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赣州雅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百富隆商业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石民一初字第719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赣州雅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百富隆商业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案款157877.0元,现因被执行人***;***;***;***;***;***;赣州雅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百富隆商业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赣0735执3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