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众锐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众锐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明仁中医肾病医院有限公司、武汉圣仁康中医肾病医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12民初246号
原告:湖北众锐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学园路13号-1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现代服务业基地1号研发楼10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07774952X0。
法定代表人:喻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明仁中医肾病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潭大道将军四路9号(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MBR55R。
法定代表人:孙二红,总经理。
被告:武汉圣仁康中医肾病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街办事处金银潭大道将军四路9号(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RRQD5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晶晶,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湖北众锐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明仁中医肾病医院有限公司、武汉圣仁康中医肾病医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湖北众锐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众锐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众锐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众锐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