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92民初2393号
原告:威海润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3CDAB607),住所地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家滩花园**-B1105。
法定代表人:江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乐友,山东领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80013687R),住所,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圆明园路**协进大楼**div>
法定代表人:欧亚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龙涛,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威海润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昌市政公司”)与被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安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
润昌市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众安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3638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润昌市政公司在众安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保单号为HL1100000240001779,被保险人为润昌市政公司,保险期限自2018年3月20日到2019年3月19日。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的雇员在雇佣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导致伤残或死亡的,众安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赔付保险金。2018年6月2日,润昌市政公司职工江守安在工作时受伤,且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润昌市政公司向众安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未遂,故诉来法院,请求依法处理。
众安保险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为润昌市政公司,而非润昌市政公司员工,所以不属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应为责任保险合同纠纷,应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规定。众安保险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黄浦区协进大厦,应移送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当负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从本案原、被告陈述之内容来看,可确定双方诉争的保险合同为雇主责任保险,应归于财产保险合同的范畴,本案立案时确定案由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有误,应更正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为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不存在具体的保险标的物,故本案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上海市黄浦区,本院对案件不具有管辖权,应移送至被告住所地,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姜倩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殿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