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1民初2094号
原告:***,男,1986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XX镇XX村XX组XX号XX室,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系陕西承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陕西承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康市汉滨区莉权水电实业有限公司,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XX城XX社区XX组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2MA70J1U23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与安康市汉滨区莉权水电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覃 锋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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