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滨区莉权水电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康市汉滨区莉权水电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1民初2094号 原告:***,男,1986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XX镇XX村XX组XX号XX室,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系陕西承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陕西承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康市汉滨区莉权水电实业有限公司,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XX城XX社区XX组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2MA70J1U23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与安康市汉滨区莉权水电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覃 锋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