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424民初976号
原告湖南益良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新市镇南北街社区农场组。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华途幸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吴集镇杨峰路101室。
负责人*先国。
委托代理人**,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益良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华途幸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益良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益良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湖南益良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蒋倩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