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益良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飞达物流有限公司与湖南益良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华途幸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424民初1056号
原告浙江飞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鄞县大道西段288号。
法定代表人**才,董事长。
被告湖南益良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攸县新市镇南北街社区农场组(原新市农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华途幸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吴集镇杨峰路1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飞达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益良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华途幸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飞达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申请撤回起诉,是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未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飞达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向碧洋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向颖

校对责任人:向碧洋打印责任人: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