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益良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湖南华途幸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益良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4民申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湖南华途幸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原湖南风云浙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湖南益良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湖南华途幸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益良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2017)湘0424民初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湖南华途幸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采信的证据《竣工验收单》、《竣工结算书》存在虚假成分,系签字人“***”与被申请人恶意串通损害再审申请人利益的行为。一审法院对再审申请人的司法鉴定申请未予准许错误。一审判决书未实际送达再审申请人,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权利。综上,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九项的规定再审本案。
湖南益良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本案已超过再审申请法定期限。***是再审申请人的代理人,签证单、《竣工验收单》及《结算书》一直使用再审申请人的工程专用章,监理单位对该公章也是认可的,结合再审申请人代理人的签字,足以认定工程专用章是真实的。《竣工验收单》、《竣工结算书》有再审申请人盖章、再审申请人的代理人签字,真实有效。验收合格后,被申请人提交了《竣工图》,该图有再审申请人及监理单位的认可,亦证明案涉工程已完成验收。双方对工程结算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再审申请人申请审计鉴定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原审不准许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并无不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湖南华途幸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益良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签定的《龙江府住宅小区一期景观、绿化、***等室外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再审申请人湖南华途幸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认可***作为己方的委托代理人在该合同上签字,据此,可以认定***是涉案工程项目再审申请人方的委托代理人,其在《竣工验收单》和《竣工结算书》上的签字、盖章,对再审申请人湖南华途幸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生效力。涉案工程监理单位湖南雁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在《竣工图》上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亦可佐证《竣工验收单》、《竣工结算书》的真实性。再审申请人湖南华途幸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主张***与被申请人湖南益良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再审申请人湖南华途幸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益良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已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结算,无须对涉案工程款再进行鉴定,原审对再审申请人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于2017年6月5日、9月28日向再审申请人湖南华途幸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分别送达了一审判决书及执行文书,再审申请人湖南华途幸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主张其未收到一审判决书的申请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再审申请人湖南华途幸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主张的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且已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华途幸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