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益良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7279湖南慧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攸县益良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株洲市同乐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03民初7279号
原告:湖南慧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2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攸县益良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攸县益良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株洲市同乐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同乐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江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慧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攸县益良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株洲市同乐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中,原告湖南慧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湖南慧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慧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攸县益良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株洲市同乐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565元,减半收取3282.5元,由原告湖南慧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