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益良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益良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风云浙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424执4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益良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攸县市镇南北街社区农场组(原新市农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风云浙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吴集镇杨峰路1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益良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风云浙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率的(2017)湘0424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17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湘0424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审判员贺诗魏助理审判员***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书记员向伟

校对责任人:***打印责任人: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