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23民初7771号
原告:湖南***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攸县新市镇南北街社区农场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促生,攸县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员工,住湖南省攸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攸县健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攸县网岭镇北坪村湖洲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湖南***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攸县健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9日立案。2022年12月29日,原告湖南***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54元,减半收取计5777元,由原告湖南***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