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益良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建军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203民初1083号之一 申请人:湖南建军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区白关镇***村(原烧碱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株洲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南***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新市镇南北街社区农场组(原新市农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攸县。 申请人湖南建军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作出(2023)湘0203民初108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湖南***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6995.25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湖南建军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2023年3月16日,申请人湖南建军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建军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湖南***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 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