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21788号
原告:浙江城市空间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南海大道以西“花样年美年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RKNK00。
法定代表人:杨著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燕,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兰,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城建设计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咸阳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46695865U。
法定代表人:韩振勇。
被告:凤台县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住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308省道凤利路超限站院内社会信用代码12340421MB1578402L。
法定代表人:马占军。
被告: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7330012L。
法定代表人:薛松。
被告:安徽州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凤城大道西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MA2N4TJ46A。
法定代表人:陈海滨。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城市空间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天津城建设计院有限公司、凤台县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州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城市空间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城市空间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城市空间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8835.21元,减半收取为39417.61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78835.21元,应退还原告39417.60元。
审判长 程胜亮
审判员 梁世奎
审判员 张 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