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06民初441号
原告:天津市中环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西区梅江道8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关(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城建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咸阳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天津市中环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城建设计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天津市中环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中环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中环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天津市中环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