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建设计院有限公司

天津城建设计院有限公司、延吉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24执6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城建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执行人:延吉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城建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吉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2023年4月28日,申请执行人天津城建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吉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将上述执行《和解协议》递交给本院,该和解协议内容为:《1.2023年12月10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一笔设计费人民币639万元;2.2024年12月10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二笔设计费人民币470万元;3.2025年12月10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三笔设计费人民币479.76万元,共计支付人民币1588.76万元》。2023年4月28日,申请执行人天津城建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将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边仲裁委员会(2021)**字第1215号裁决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李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