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2401执233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城建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咸阳路2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延吉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建工街明河胡同40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城建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吉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2)吉2401民初5300号民事判决,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执行。
2022年5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吉2401执23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执行员 崔 虔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辛郑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