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双旭运输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03财保92号
申请人:***,男,住山东省新泰市。
申请人:***,女,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申请人:*风波,男,住高青县。
被申请人:淄博双旭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
申请人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3000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的30000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