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双旭运输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6-03-08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台椒催字第78号
申请人:淄博双旭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西八路南首向东80米(付家镇唐家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恒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淄博双旭运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40200051/23631048、票面金额10万元、出票日期2014年5月29日、到期日期2014年11月29日、出票人浙江海之门橡塑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鸿洲橡塑有限公司、付款人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淄博双旭运输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谭阳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牟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