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303执4385号
申请人淄博双旭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西八路南首向东8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3民终224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2941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从中支付欠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臧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