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91财保140号
申请人:**。
申请人:齐某。
被申请人:淄博双旭运输有限公司。
申请人**、齐某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双旭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齐某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淄博双旭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一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