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06财保1042号
申请人:***,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申请人:淄***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太和路129号东门后院内北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3CB0TF0P。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淄***运输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运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8029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运输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58029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81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