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2民初26147号
原告:***,男,195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信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奕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余长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奕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炜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倪嫱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