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996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奕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翔江公路3333号6幢J77室。
法定代表人:余长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寿腾,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51弄32号1幢三层J区308室。
法定代表人:周瑞祥,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李中工业集中区北首。
法定代表人:顾桂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瑞祥,男,系江***建设有限公司股东。
上海奕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江***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上海奕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2021)沪0118民初1996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江***建设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04,759.50元财产。现上海奕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江***建设有限公司价值304,759.5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金 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赵晓霞
书 记 员 蒋晗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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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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