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亮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亮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汉中铁安典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1民初2270号
原告:四川亮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广汉市宏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九江路二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214293996K。
法定代表人:张云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金,广汉市精诚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告:广汉中铁安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北外乡炳灵村3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0689686593。
法定代表人:廖云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贞,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四川亮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亮立建筑公司”)与被告广汉中铁安典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安典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登记为(2021)川0681诉前调1516号,经组织双方调解未果,立案受理为(2021)川0681民初2270号后。由于原告亮立建筑公司需补强证据,待证据收集齐全后另行起诉主张权利,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亮立建筑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亮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344元,由原告四川亮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冷北宁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 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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