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亮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亮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星环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1财保170-1号
申请人:四川亮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九江路二段。
法定代表人:张云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珂吉,四川联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荣,四川联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四川星环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向阳镇。
法定代表人:肖开清。
申请人四川亮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星环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亮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四川星环铝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016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亮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星环铝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01600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 静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唐孝宇
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之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被告、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期满如需续冻和续封,申请人应在冻结、查封期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自行承担造成冻结款和查封财产灭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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