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森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格尔木鹏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森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青2801民初3209号
原告格尔木鹏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森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格尔木鹏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格尔木鹏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1.1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格尔木鹏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爱忠
法官助理 张 寒 书记员 马雪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