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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灯、某某措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28民终7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梅灯,男,199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南部县,身份证号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措,男,1981年4月6日出生,蒙古族,现住青海省都兰县,身份证号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身份证号XXX。 原审被告:***,男,196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南部县,身份证号XXX。 原审第三人:四川森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英县蓬莱镇新城区和顺街中段和顺家园一期东楼1楼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762319034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梅灯因与被上诉人***措、***,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四川森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2021)青2822民初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梅灯在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梅灯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  文  新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