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28民终7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梅灯,男,199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南部县,身份证号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措,男,1981年4月6日出生,蒙古族,现住青海省都兰县,身份证号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身份证号XXX。
原审被告:***,男,196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南部县,身份证号XXX。
原审第三人:四川森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英县蓬莱镇新城区和顺街中段和顺家园一期东楼1楼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762319034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梅灯因与被上诉人***措、***,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四川森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2021)青2822民初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梅灯在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梅灯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 文 新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