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执恢3373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新光华街7号航天科技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森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英县蓬莱镇新城区和顺街中段和顺家园一期东楼1楼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09月0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被执行人:***,女,1973年0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男,1993年0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被执行人:**,女,1994年0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被执行人:**,男,1950年05月0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被执行人:***,女,1953年0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被执行人:四川涌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蓬溪县赤城镇北街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四川森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涌岷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愿给被执行人一定的时间履行义务,申请暂缓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案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鲁 通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虓宇